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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曝光!七起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8 12:54:57 作者: 江南在线下载

为进一步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以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全

产品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以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2023年7月28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椒江区外沙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轮胎起重机异常。经查,当事人在更换钢丝绳的过程中,将缠到上方滑轮组第二个槽的钢丝绳直接缠到上方滑轮组第三个槽上,导致两个滑轮组中间的钢丝绳不对称安装。同时绑在吊钩上捆绑重物的钢丝绳由于经常吊运货物,磨损严重,存在断股断丝现象,该轮胎起重机钢丝缆绳不对称安装后,当事人未对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6台电梯,发现浙江特定种类设备在线平台中的维保记录显示:维保人员为柴某某和金某某。但小区内维保监控显示:维保人员均为柴某某,未见金某某。当事人的员工柴某某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对电梯底坑安全开关进行检查、未对应急照明灯进行测试等,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 T5002-2017)。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6月7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餐厅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两台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杂物电梯。经查,上述两台杂物电梯为当事人于2013年购买并安装,总费用为8万元。电梯有井道、层门、轿厢、缓冲器、电气联锁和机械联锁,由曳引驱动,载重均为100KG,在经营场所内升降用于1至4层间传菜,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杂物电梯定义。截至检查之日,上述两台杂物电梯未经登记并检验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市**警报器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4辆无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经查,上述叉车为当事人多年前从路桥个人卖家处购得,截至案发当日,上述4辆叉车未经定期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

  2023年9月12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小区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通过对浙江特定种类设备在线维保数据进行分析,该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9台电梯2023年9月1日的维保时间接近,且电梯维保地显示的经纬度相同,通过调取电梯监控发现涉案电梯未在维保记录时间内进行维保。经查明,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未对**小区的9台电梯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作业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行开发的手机APP对上述9台电梯进行虚假维保,相关维保记录自动关联并上传至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对其处罚款50000元。

  2023年8月2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售后车间发现一台液压升降平台,该升降平台处于通电在用状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明,上述液压升降平台为2021年7月份当事人委托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装当事人用于运输车辆。该升降平台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定义。截止到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升降平台的使用登记证明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升降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3台正在使用的行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台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和检验合格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23年5月、2023年6月先后购买并安装了上述3台额定起重量分别为10t、16t、10t的行车,至检查当日,3台设备均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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